黄冈公布,浠水2例!

2024-10-17 09:23   黄冈市住建局  
      今年来,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系统围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聚焦城镇燃气领域风险点,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现公布2024年第二期8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案例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增强燃气企业和用户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浠水县某液化气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证非法充装案
     2024年6月24日,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浠水县某液化气站突击检查,发现该站充装许可证过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站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二、浠水县徐某、汪某、陈某非法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6月26日,浠水县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执法局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浠水县4处非法经营黑气的行为进行打击,现场收缴液化气钢瓶153只(其中超期报废瓶33只),收缴液化气51公斤。徐某、汪某、陈某3人存在非法运输、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浠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徐某、汪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蕲春县某工业气体厂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案
     2024年3月14日,蕲春县某工业气体厂在充装工作间对两只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万元罚款。
案例四、麻城市胡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5月10日,麻城市住建局、公安局查获市民胡某在闹市、人口密集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收缴煤气瓶16罐,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麻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五、麻城市刘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7月4日,麻城市住建局、公安局查获市民刘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场扣押钢瓶15个,其中装满液化石油气的15公斤规格液化气瓶11个、6公斤规格液化气瓶1个,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麻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六、蕲春县童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
     2024年7月10日,蕲春县公安局在蕲春县蕲州镇童某经营的早餐店内,查获非法存放的11只液化气罐(其中3只已灌满液化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蕲春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童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七、武穴市张某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7月19日,武穴市住建局查获市民张某非法销售“黑气”,收缴液化石油气钢瓶 102 只,包含过期钢瓶3只、报废钢瓶54只,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以刑事拘留。
案例八、武穴市刘某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8月30日,武穴市住建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龙坪镇利用简易改装的面包车运输未经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执法现场,武穴市住建局联合公安局查获该面包车,车上载有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其他气站产权钢瓶,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处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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