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

2022-11-24 08:41   浠水县公安局  

警情通报    

11月份以来,疫情形势日趋严峻,但我县居民易某某、汪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居家隔离,私自外出参加聚餐、逛商超、打牌等聚集性活动,致使多名群众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风险和压力。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易某某、汪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报告或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不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规定、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浠水县公安局

相关阅读